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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校园贷失信的学生为何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这句话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此,许多网友纷纷表示疑惑:“为何全日制在校生被特殊对待?这难道不是在豁免学生的失信行为吗?”
  诚然,网友提出的疑问有其合理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学生借了别人的钱,就是债务人,能还钱却不还,这就是“老赖”。而目前的政策中却对“全日制在校生”这个群体差别对待,确实让人感觉不公。
  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的专访中,小编找到了更加权威的解答。

  善意执行理念

  依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的解答,小编将其主要原因分为了三部分。
  一是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这两项制度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是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过程中,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中,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也在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中,因此,在贯彻时要严格依法进行,并应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逐步探索细化两项制度分类适用的具体规则,让其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和法治原则。
  三是鉴于校园贷纠纷的复杂成因,也考虑到在校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还将面临升学、求职,如果无差别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对其升学、求职等造成冲击,不利于今后的成长和发展。


  善意≠豁免

  “‘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比如,若有证据证明在校生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有高消费行为的,应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也绝不等同于案件不再执行。
  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仅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一类惩戒措施,除此之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责令报告财产、搜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多种执行措施。因此,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绝不会停下脚步,而会继续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推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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