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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银行龙岩新罗支行因贷款审查不尽职而被处罚

      

  近日获悉,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分局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因存在“贷款用途真实性审查不尽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40万元。
  依据的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公开信息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前身为福州市商业银行,是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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