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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贷一定要留心7大霸王条款

      

昨日,市工商局在“关于开展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通报会上”介绍,部分银行个贷、信用卡格式合同中,暗藏着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部署,从去年9月开始,我市工商部门依法开展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从去年9月以来,对我市29家银行累计856份合同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部分银行格式合同暗藏着一些“霸王条款”,存在包括加重借款人的责任、排除持卡人的权利、免除银行的责任、扩大银行权利等问题。

 

针对查实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先后下达601份修改建议书,要求相关银行限时自行整改。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在限期整改时间内进行了整改,但仍有部分银行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市工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行行政处罚。

 

昨日的通报会上,市工商局合同处还发布了检查过程中遇到的7大典型不公平合同条款。

 

消费者支付抵押登记费

 

房贷办理方面

 

霸王条款:甲方(注:指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释疑: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该条款违规将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借款人。

 

存在问题:属于加重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归责原则有违公平

 

霸王条款: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释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约定的归责原则是不公平的,对银行方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借款方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若非双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公平原则,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

 

存在问题:条款加重了借款人责任。

 

解除合同条件不合理

 

霸王条款:全部提款条件具备后、贷款发放前,如因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调控政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的监管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释疑:根据《合同法》,法律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即只确定法律规定这一种兜底情形。因此,银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范围太宽,存在不合理性,与严格控制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不符。

 

存在问题:条款扩大银行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银行借网络故障免责

 

霸王条款: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释疑:《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条款免除了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

 

修改规定不通知持卡人

 

信用卡办理方面

 

霸王条款: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释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

 

条款中“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该约定不符合意思自治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即便银行无法满足逐一与客户协商的理想要求,银行必须为消费者预留是否接受变更的缓冲时间。在该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变更的内容,自然会选择注销卡片,而不是被动式的强迫接受。

 

存在问题:条款排除了持卡人的权利。

 

银行随意解释变更合同

 

霸王条款: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

 

释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条中的“业务需要”及“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所指不明,将这些作为“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的理由,实际上赋予了银行随意解释、随意变更合同的权利。

 

存在问题:条款扩大了银行的权利,侵害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因不可抗力之外原因免责

 

霸王条款: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责任。

 

释疑:《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条款免除了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

 

8成顾客与银行签格式合同 不注意看内容

 

昨日,从新牌坊和观音桥几家银行营业厅调查发现,大多数市民在银行办理业务,需要签订合同时,都不会看合同内容。

 

昨日,在一家银行的新牌坊营业厅,当银行工作人员递上办信用卡需要签订的格式合同时,陈女士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提醒,直接在合同最下方签了名字。“你都不看一下合同内容,不怕里面有霸王条款啊?”陈女士笑了笑回答:“听银行工作人员说都是格式合同,应该都差不多,还真没想过仔细去看看合同内容。”

 

调查者在观音桥一银行营业厅随机询问了10多位市民,有8成市民表示,他们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储蓄卡时,都不会看合同内容。

 

遇到霸王合同条款

 

可选择协商或拒签 也可拨打12315投诉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市民如遇银行业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可针对条款与银行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上进行双方都认可的修改;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拒绝签订合同。此外,发现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也可拨打12315热线,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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