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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网贷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了《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与《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细则),下面为大家分享专业人士对这份意见稿的解读。

 

  浙江网贷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有专业人士梳理两份浙江网贷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现,浙江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是多龙治水,一共有五个部门负责对网贷平台的监管。

  其中,省金融办负责网贷平台的机构监管,省银监局负责网贷平台的行为监管,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平台涉及的电信业务监管,省公安厅负责对网贷平台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打击其涉及的金融犯罪等。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内容和信息服务等监管。

  各设区的市政府则是辖区内网贷平台的监管第一责任人,具体则是由相应金融办负责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行为监管。

  而在备案登记方面,市级金融办是负责备案登记的主要部门。

  意见稿规定,网贷平台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并不得将权限下放,各县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受理和初审工作,省金融办则负责对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意见稿表示,备案登记并不构成对网贷平台经营能力、合规程度和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平台还需要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贷平台必须实质明确做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

  意见稿称,估计当地上市公司和龙头企业做网贷平台,支持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实力平台,支持聘请有金融业经历的人员做网贷平台高管。同时,鼓励网贷平台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提供信用保证保险。

  网贷机构必须醒目的方式提示出借人借贷风险,和风险自担的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贷机构需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设置对应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同时,还需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级管理,不能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对于信息披露,意见稿称,要严格开展信息披露,定期及时报备给金融办,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外省已备案的网贷平台在浙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告知市级金融办,提交分部营业执照和总部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本地监管。

  开展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就应该依法配合金融办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报送数据信息,发现可疑资金异动和涉嫌非法集资时应及时报告。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显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需要提交以下14项文件材料,包括: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务器管理方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最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八)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最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

  (十一)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三)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同时,要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

  对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各县级地方金融办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各设区的市级金融办应该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者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于已存续的网贷机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设区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设区的市领导小组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存续机构备案时,除了前述十四项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以下五项材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业务规模、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待偿余额,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二)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截止时间应在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内;

  (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项的内容外,还需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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