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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校园贷”屡见不鲜!法律对贷款利率到底咋规定?

      

  网络上关于“裸贷”、“校园贷”、“现金贷”的各种风波层出不穷,其利息之高简直令人瞠目结舌,这些贷款的利息高的超出常理,我国法律对于贷款利息到底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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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规定是多少?

  众所周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贷款现行基准利率为4.35%,各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发放贷款的利率一般不会超过央行规定的基本利率的三倍,央行也曾经对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社等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做过规定,但后又取消。“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这种变化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在面对不同的借款人时,依据贷款风险的大小,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贷款利率。然而这只是国家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借款都没有利率限制。

  2. 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是什么?

  民间借贷利息是否也无上限?显然不是,君不见若王某从邻居李某处借款三千为期两月,到期后连本带息要归还七千块。这种“你情我愿”的民间借贷高利息规定是否也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做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约定在24%以内的,双方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属于你情我愿,约定了就必须支付;超过24%但在36%以下的,法院不处理,依据双方自愿,已经按照约定支付的超过24%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未支付的部分,可以不支付;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在36%以上的部分,属于违法约定而无效,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约定无效,未支付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

  3. “裸贷”、“校园贷”等为了达到高额利息目的约定的借款“费用”条款是否有效?这种机构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多数这种所谓的贷款机构都欠缺资质,其实质是民间借贷 ,借款人为了借款,对出借人开出的各种条件都答应,对于高额利息、借款费用、违约金等都同意,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此进行了说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那些因为高额本息无法偿还急的要跳楼的人来说,完全不必,对于超过24%利息的部分,可以拒绝支付。网络借贷机构也不属于金融机构,其借款利率仍有限制,它不属于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依法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其本质是一种中介机构,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所以,仍属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利息规定要按照民间借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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