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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

      

  个人向银行申请担保,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同样需要在银行保留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的审核主要通过信用卡使用情况以及贷款业务还款记录等方面。那么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担保 的履行期限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卡宝宝小编来为大家理清思路把。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了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即债务人发生经济困难,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关于保证责任的期限,法律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这里保证担保期间与民法诉讼时效相竞合,意思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6个月之后不在担责,倘若债权届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那么,民事债务时效中断,此时保证期间也跟随终止,但是不应超过20年,因为20年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躺在权力上睡大觉。

 

  所以,看了以上卡宝宝小编的分析,快检查一下你的债权有没有到期?今天可能就是6个月的最后一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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