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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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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并非所有借贷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保护。那么,哪些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表现形式有哪些?大家不妨一起来看看。

 

案例:

 

李行长是某国有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平日应酬多,有时彻夜不归,出于对丈夫的信任,妻子刘女士并没怀疑过。

 

前不久,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和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是个25岁的赵姓外地女子,称李行长欠她80万元未还,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共同连带偿还80万元借款本息并对其所居住房屋进行保全。接到传票,看自家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刘女士犹如五雷轰顶。平静下来后,刘女士立刻打电话质问老公。

 

在妻子的逼问下,李行长不得不说出他与赵小姐的婚外情:在一次酒会上,李行长经贷款户的介绍结识了时尚靓丽的赵小姐,后拜倒在赵小姐的石榴裙下。随着反腐声势日益强大,李行长越来越担心因与赵小姐的婚外情败露而身败名裂,加之时间一长,李行长对赵小姐的兴趣锐减,急于摆脱赵小姐,提出要与赵小姐分手。赵小姐以死相威胁,声称要到纪检告发、到家里闹事。二人经讨价还价,李行长被迫答应给赵小姐80万元分手费,在赵小姐逼迫下李行长当场写下“今借赵某某80万元,十日归还”的借条。眼看一个月过去了,李行长不但没能“还款”,电话还停机了,好似人间蒸发。赵小姐气急败坏,将李行长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80万元借款。

 

刘女士闻罢火冒三丈,李行长也是追悔莫及。夫妻二人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急忙找律师咨询这场官司究竟该怎么打?

 

律师解析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如李行长夫妻二人所述属实,本案赵小姐主张的80万元借款,系其与李行长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包养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是典型的破坏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受道德谴责。

 

我们认为,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必将对原告赵小姐主张的80万元借款的事实进行调查,原告赵小姐依法应对其与李行长之间借贷关系及80万元借款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议被告李行长在答辩时,向法院详细阐明与被告赵小姐关系实情,讲明80万元借条形成的具体背景及原因,以该80万元借款系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与原告并无真实借贷事实发生为由进行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赵小姐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80万元债务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依法裁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并非所有借贷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保护。司法实践中,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表现形式有: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如买卖毒品、枪支、走私等)而借款的;由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其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等。

 

对于出借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后,借款人从事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的,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要看出借人对借款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出借人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属于非法证据。经依法审査确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当事人主张的上列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必须指出的是,李行长与赵小姐的借贷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赵小姐的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但李行长的行为伤风败俗,不但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时也违反了党章党纪,将受到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