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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细则

2016成都公积金贷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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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作为惠民的一项福利政策,正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然而,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却并非所有人都能弄明白。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细则问题以及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 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成都公积金中心应与受 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 价位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有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有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额度由成都管委会确定

二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

三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月×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 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期限与公 积金贷款的期限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十三条 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 等额本金还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