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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犯法吗

      

  民间借贷犯法吗?如何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当我们没钱的时候,借贷就成为生活常态。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间借贷合法性的相关内容。

 

  民间借贷犯法吗

  现在我国已经试点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化,只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即承认借贷的合法。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金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允许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借款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此次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1、未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

  2009年6月起,王某与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王某应李某某的要求向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王某借李某某现金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9年年底。后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手,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

  审理经过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王某出借款项的能力,李某某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及其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反映的借款关系时,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出借人支付能力、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细节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2、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受牵连

  案情

  2013年初,林某以买房为借口向同事赵某借款12万元,为消除赵某的顾虑,林某找来好友孙某,希望其能为借款提供担保,孙某没有多想,便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字,同意对林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林某过了还款期限却没有还钱,还从单位辞职不知去向,赵某无奈将林某和孙某一起告上法庭。

  审理经过及结果

  开庭时,孙某辩称其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借条上明确作为保证人签字,且对保证方式进行了约定,最终判决林某向赵某偿还借款,并由孙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见证人或者中间人等原因在借据上签字,极有可能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要慎重担当保证人。

 

  3、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如何还款

  案情

  2013年11月,姜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利率2%,按季度支付,首期利息在支付本金中预扣。签订合同后,王某通过银行向姜某转账支付75200元。借款到期后,姜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

  审理经过及结果

  王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在向姜某支付借款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预扣了3个月的利息4800元,仅支付75200元给姜某,故认定借款本金为75200元,姜某应偿还75200元及以752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操作中,预扣利息现象并不少见,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的数额并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体现的数额,而是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载明的数额进行计算。

 

  4、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案情

  2011年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吴某借款20万元,付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向吴某借款20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付某,2011年12月4日”。事后,吴某多次向付某索要借款,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吴某向法院起诉,付某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审理经过及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法官对法律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有了了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

  法官寄语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的情形,此时借款人往往陷入误区,认为诉讼时效从借条书写时间起计算,超过两年即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对此丧失了胜诉权。其实不然,借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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